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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郴州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发布者: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郴州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郴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约定,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本办法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时向郴交所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承诺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郴交所应当对《产权转让公告》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管理,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方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协调处置。

 

第二章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郴交所指定的结算帐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自动丧失意向受让资格。

第八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格的30%。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三章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第十条 处置交易保证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十一条郴交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无息返还给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无息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无息予以返还;

    (三)经转让方和郴交所书面同意返还的。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郴交所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产权转让公告》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郴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额度向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和郴交所承担相应责任。交易保证金额度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郴交所依据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就交易保证金处置发生争议的,由郴交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交易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通过郴交所指定的结算帐户结算。郴交所应当确保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收到交易保证金后,应当向交纳主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应当返还的,郴交所应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交易保证金交纳主体与郴交所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郴交所退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一次性原额、原币种、原途径无息返还。

    第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照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交纳金额,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交易的,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郴交所的相关制度以及拍卖公告、招标书等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郴交所负责解释和修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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